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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集体管理组织起诉卡拉OK经营者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日期:2017-02-18 来源:

 非集体管理组织起诉卡拉OK经营者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无锡中院(2014)锡知民初字第90号

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00号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市侨声娱乐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经播种者公司授权对包括涉案54首音乐作品在内的239首音乐作品在大陆地区享有以自己名义对卡拉OK等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独家管理、发放使用许可、收取费用、提起诉讼等权利。声影公司主张无锡市侨声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声公司)在未征得其许可、未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声影公司被授权专辑中的54首音乐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侵犯了声影公司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

本案所涉作品权利经过了一系列的流转过程,声影公司并非涉案音乐作品词曲的著作权人,其系依据与播种者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主张相关诉讼权利。在该合同中,播种者公司授权声影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卡拉OK等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独家管理、发放使用许可、收取费用、提起诉讼的约定,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在性质、内容等方面均无实质性差别。根据上述事实,声影公司以上述与他人签订的授权合同为依据对卡拉OK经营者进行收费管理并提起诉讼的行为,其实质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职能及权利,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据此,法院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未赋予非集体管理组织与集体管理组织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情况下,声影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声影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涉及卡拉OK娱乐场所播放MTV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在案件审理中呈现出的情形相对复杂。其中,集体管理组织以外的第三方通过取得部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卡拉OK娱乐场所播放MTV音乐作品进行许可使用、收费、管理以及行使诉权。该经营模式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本案的审理中,法院运用利益平衡原则,综合考量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个体权利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认为声影公司实质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职能及权利,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本案对于妥善解决卡拉OK音乐作品纠纷案件,促进集体管理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